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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2-20 浏览次数: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必须履行下列防火职责:

(一)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

(二)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

(四)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建立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三条 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选用国家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第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火灾扑救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施工消防管理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

第六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 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要害部位(木工房、各类库房、配电房、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域通道口、建筑物各楼层出入口等)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第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区域、生活区设置消防栓,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二)施工现场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高度超过24 米的建筑消防竖管管径不小于50mm)。每层设消防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也可以施工用水池、水泵、输水立管兼做消防设施,但必须保证消防用水流量和一定的扬程。单层面积较大的工程必须增加消防竖管、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的布置数量,超高独立构筑物的施工层必须配备消防桶并储备消防水。

第九条 施工现场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工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5 级(含5 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电、气焊切割作业。

第十条 施工现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 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 米。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消防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等必须设置禁火标志,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高热强光源灯具。

第十四条  工地工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宿舍不得设置于在建建筑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不得私接乱拉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灶间严禁设于在建建筑物内,不应与宿舍、办公用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燃料的存放及使用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有专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八条 室内精装饰施工,必须配备足够消防器材,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对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内不作整改,或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按项目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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