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按期注册的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评定方案和具体评定工作,汇总、审核上报材料。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章 评定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三)学院初评。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和《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学校上报。根据有关规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情况,将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要求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监督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奖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评定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奖学金评定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综合素质测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立自强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定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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