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 2000-45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 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 — 19 —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高 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 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结合本校家庭经济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档 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实施逐级评审、公示制度,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高校于每年 1月 31 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 20 —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时,需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执行。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习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需完成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学年度学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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